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12189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4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2938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3月30日所欠的借款利息11690.98元、复利15.46元,共计3305506.44元; 二、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29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以所欠借款利息11690.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的复利; 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对平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21号附6号房屋,对被告平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9-3号房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28-3-1号房屋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三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赵成军、赵昌容、平维、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华森天澳电梯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