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2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24民初1688号
案号
(2018)浙0424执1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玉祥、陈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13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3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金星代偿借款68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玉祥、陈一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时间
2018-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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