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2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0704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1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的履行; 二、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647.01元; 三、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7月12日的利息3,054.56元、罚息415.97元; 四、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利息、罚息; 上述二至四项中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对被告林琳所有的辽BX9S25本田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5-25
发布时间
2017-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