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2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0704号 |
案号 |
(2017)辽0202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的履行; 二、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647.01元; 三、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7月12日的利息3,054.56元、罚息415.97元; 四、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利息、罚息; 上述二至四项中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对被告林琳所有的辽BX9S25本田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琳、被告倪克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