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3********2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黄商初字第1798号 |
案号 |
(2017)鲁0211执2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生汉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2015年3月23日前的利息197725.89元及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生汉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违约金29000元。 三、被告薛勇、金瑞芳、冯美丽、郝世勇、尹华、高金绪、刘宝光、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名瑞工业品有限公司、青岛信成鸿运工贸有限公司、生汉红、王佳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生汉玉负担37414元。被告薛勇、金瑞芳、冯美丽、郝世勇、尹华、高金绪、刘宝光、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名瑞工业品有限公司、青岛信成鸿运工贸有限公司、生汉红、王佳先对生汉玉负担的诉讼费37414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7-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