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红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3********2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502民初1521号
案号
(2019)内0502执2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红莲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78742.19元、利息16820.78元、费用12965.60元,合计:208528.57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12日起的利息及费用按照借款利息及费用的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7.00元,由被告魏红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04-28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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