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1民初1613号 |
案号 |
(2017)冀092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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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伟与被告宋军离婚。 二、婚生长女宋梦琪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宋家玉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抚养费差额420元/月×51个月=21420元。 三、被告给付属于原告陪嫁物品:六门组合家具一套、创维电视一台、另有电视机一台、燃气灶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被褥四套。 四、婚后共同财产:QQ汽车一辆(价值7000元)、模切机一台(价值60000元)、电脑一台(价值500元)、打印机一台(价值800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00元)、太阳能热水器一台(价值300元)、洗衣机一台(价值500元)、方箱机一台(价值2000元)。以上物品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婚后共同财产折价款35800元。 五、婚后共同债务有:欠李宝奎现金2万元,由原告偿还;欠沧县薛官屯乡李龙屯村姜健23000元,由被告偿还。 以上二、三、四项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时间 |
2017-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