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2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6343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艳、杨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被告梁艳、杨鸿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信用卡透支金额的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0883.46元(截至2016年4月26日止),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以未付款为本金,按照双方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艳、杨鸿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时间
2019-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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