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6民初2001号 |
案号 |
(2016)京0116执3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张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南大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八百八十八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池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一十元,由被告张池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