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4********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777号
案号
(2007)浦执字第07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被告聂磊的债务到期;^~^^~^^~^二、被告聂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6,951.51元;^~^^~^^~^三、被告聂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7,163.52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四、被告聂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2,493.29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五、被告聂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欠款总额126,608.32元自2007年7月1日始至本判决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六、如被告聂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义务的,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抵押物牌号为粤AMA812的轿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被告聂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07-10-12
发布时间
2016-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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