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4********28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03475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6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000元;   二、被告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3.50元,由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2.50元(已付),由被告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10-30
发布时间
2019-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志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339814728X3
登记机关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广东博森光能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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