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娟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722********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阿中民二初字第20号 |
案号 |
(2015)阿中法执字第00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培香、程刚、于娟娟、程培芳、郝宝利、孙玉柱、黄淑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8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2.4%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军、青春、赵瑞英、张亮香、程培红、史军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时间 |
2016-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