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4********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刑初字第00996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1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44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海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电饭锅内胆一个,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姜海洋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淑芬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七元五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时间
2016-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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