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70号 |
案号 |
(2016)苏1204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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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梅德红借款15745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依法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4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