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370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1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梅德红借款15745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依法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时间
2016-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