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3********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00126号
案号
(2017)湘0223执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启君签订编号1882047500-2013-00003984的金融借款合同和编号(1882047500)借展字【2014】第00003208的借款展期协议。 二、限被告邱启君、邓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0.2‰暂算至2015年4月30日为9182元,本息合计137182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0.2‰支付该借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颜孝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颜孝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邱启君、邓辉追偿。 被告邱启君、邓辉、颜孝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1521.5元,由被告邱启君、邓辉、颜孝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时间
2017-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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