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1********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民初16993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3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世稳、许文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止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的欠款共计八十八万七千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杭州银行臻信卡个人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韩金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在八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金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张世稳、许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时间
2019-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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