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33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7252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3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华西科技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0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河南华西科技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巩义市恒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志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7218433XP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