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丽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2民初2074号
案号
(2018)辽0402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威、封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广明借款本金143910元,并支付本金143910元自2014年11月21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孙浩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301元,三被告负担15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时间
2018-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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