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丽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02民初2074号 |
案号 |
(2018)辽0402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威、封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广明借款本金143910元,并支付本金143910元自2014年11月21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孙浩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301元,三被告负担15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