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7518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古安路176号-2商铺(位于建筑物1、2层),并将上述商铺返还给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480,285元;  四、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3,201.90元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照每日6,403.8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以2,463平方米为基数,按照每日1.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六、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七、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  八、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九、反诉被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30万元;  十、反诉原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8,686元,由原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431元,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255元;反诉受理费4,9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被告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元2,900元;鉴定费4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上海锄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苏连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3327378771
登记机关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75弄3号388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