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02********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830号
案号
(2018)豫0802执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腊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赵腊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韩玉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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