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慧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2********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5民初45090号 |
案号 |
(2019)京0105执2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慧萍、被告王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闫瑞春借款四百零七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百五十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标准,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点六七为标准,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点三为标准,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