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胥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3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00247号 |
案号 |
(2014)湖安执民字第03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国后、胥燕共同给付原告陈季明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含)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陈季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洪国后、胥燕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7-23 |
发布时间 |
2014-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