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3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铁商初字第221号 |
案号 |
(2015)铁法执字第00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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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伟凯、杨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8,498.69元,合计108,498.6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 二、被告于金生、柴玉珠、胡俊伟、阳翠丽、陈国旗、于丽、范广胜、范秀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00元由被告孙伟凯、杨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2-24 |
发布时间 |
2016-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