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5********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铁商初字第221号
案号
(2015)铁法执字第00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伟凯、杨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8,498.69元,合计108,498.6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 二、被告于金生、柴玉珠、胡俊伟、阳翠丽、陈国旗、于丽、范广胜、范秀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00元由被告孙伟凯、杨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时间
2016-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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