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3********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3民初08169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00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振涛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庄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山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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