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慧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6********372X
执行依据文号
1324(2015)西民初字第1324号
案号
(2015)西执字第01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况卫强、邱慧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秋生款318 467.2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息6厘计算)。 二、如被告况卫强、邱慧莲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被告况炜、万梁梁各承担不能履行部分的1/4债务。 三、驳回原告王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330元,由被告况卫强、邱慧莲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2-17
发布时间
2016-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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