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慧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1324(2015)西民初字第1324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1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况卫强、邱慧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秋生款318 467.2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息6厘计算)。 二、如被告况卫强、邱慧莲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被告况炜、万梁梁各承担不能履行部分的1/4债务。 三、驳回原告王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330元,由被告况卫强、邱慧莲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2-17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