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慧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桃民初字第724号(2015)西桃民初字第724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1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况卫强、邱慧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被告张海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生效日期:2016.8.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6-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