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子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24********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前民初字1974号判决 |
案号 |
(2016)吉0721执0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张子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 11.637501‰给付利息,逾期按约定给付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 二、第二被告梁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 11.637501‰给付利息,逾期按约定给付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 三、第一被告张子阳、第二被告梁永春承担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3250元。 四、第一被告张子阳与第二被告梁永春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子阳、梁永春承担,剩余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6-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