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111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娟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144万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20元,由被告樊鑫、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