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93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11执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娟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144万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20元,由被告樊鑫、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时间
2018-04-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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