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2822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鑫、胡二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485753元(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二、被告樊鑫对本判决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樊鑫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樊友胜、胡二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6元,减半收取125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樊友胜、胡二妹、樊鑫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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