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393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11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樊鑫、涂顺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一次性归还刘艳娜本金67.9万元; 二、由樊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艳娜至2016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54320元,其余利息以67.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25日起算至本院指定本金归还之日止; 三、驳回刘艳娜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0元,由樊鑫、涂顺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时间
2018-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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