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4407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1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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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乔华、赵东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海云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 二、被告孙海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乔华、赵东梅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孙海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