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尤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4********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0)中区民初字第2495号
案号
(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0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尤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25元,支付截止2010年3月20日的利息1269.23元、滞纳金285.4元、超限费106.71元,以上合计6486.34元;并支付从201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 如果被告尤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尤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5-01-26
发布时间
2015-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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