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81********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481民初877号
案号
(2019)浙0481执1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海宁丰收经编产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宏亮化纤有限公司货款433888元、律师费33694.4元及保险费106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2、被执行人钱超、张谦对被执行人海宁丰收经编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8087元、诉讼费79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时间
2019-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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