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22836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9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 618 378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被告尹铭、被告汇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尹铭、被告汇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 840元,由原告北京华信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尹铭、汇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5 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铭阳益海展览有限公司、尹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二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90016199G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南路1号1幢01层101内13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