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仲案字第0956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聂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77472.71元。 二、被申请人聂明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的计息方式,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偿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透支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36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聂明承担。被申请人聂明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支付人民币1736元。 上述各项中,被申请人聂明的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