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43X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民初6659号 |
案号 |
(2018)新2301执恢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向原告汤兰偿还借款700000元; 二、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向原告汤兰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合计4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749000元,由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汤兰支付。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30元,由原告汤兰负担1240元,由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负担1129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向原告汤兰偿还借款700000元; 二、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向原告汤兰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合计4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749000元,由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汤兰支付。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30元,由原告汤兰负担1240元,由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陈文胜负担1129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尚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755648643XC |
登记机关 |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乌奇公路南侧(吉康医院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