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951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2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海丰、郑银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96590.91元并按年利率11.25%支付上述欠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二、被告叶海丰、郑银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2005元; 三、被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陆敏伟、倪佳洵对被告叶海丰、郑银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海丰、郑银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50元由被告叶海丰、郑银多、天辰飞亚、陆敏伟、倪佳洵负担。原告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多余的2607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时间
2017-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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