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民终2331号 |
案号 |
(2019)川0781执1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谢永国、刘叙珍、谢双双支付赔偿款252,634.38元; 二、被告江油市三合沈发废旧塑料加工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谢永国、刘叙珍、谢双双支付赔偿款8,421.14元; 三、驳回原告谢永国、刘叙珍、谢双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672.00元,由原告谢双双、谢永国、刘叙珍承担2,950.00元,由被告江油市三合沈发废旧塑料加工点承担680.00元,由被告程晓东承担2,04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