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31********45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31民初3号 |
案号 |
(2019)云31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与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53010420160000181); 二、由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865,485.38元,支付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98,000.77元,以及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8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3.2.1.1、3.2.3.1及3.2.4条的约定计算清偿;2. 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7,949,301.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3.2.1.1、3.2.3.1及3.2.4条的约定计算清偿;3.2018年4月25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7,865,485.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3.2.1.1、3.2.3.1及3.2.4条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25,00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对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马茂水电站整体资产(详见固定资产抵押清单)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河县支行对被告梁河县马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质的马茂水电站电费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彭永明、彭玉君、王志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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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312257983445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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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曩宋乡河东村石碑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