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4********4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20民初10506号
案号
(2018)沪0120执4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豪弘木业有限公司、杜红日、符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仙阁粘合剂有限公司货款51,200元;二、被告上海豪弘木业有限公司、杜红日、符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仙阁粘合剂有限公司以货款51,2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加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时间
2018-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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