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朝民初字第26369号 |
案号 |
(2015)都执字第00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宏亮、袁艳平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二、 被告史宏亮、袁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29日的借款本金130384.6元、逾期利息7507.3元、罚息1130.30元; 三、被告史宏亮、袁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被告史宏亮、袁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700元; 五、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史宏亮所有的号牌为苏JCF155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106元,由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2元(已交纳),由被告史宏亮、袁艳平负担30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史宏亮、袁艳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