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4********6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3民初11574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国栋、苗成政共同返还原告李大全劳务保证金40万元,限于2019年10月8日前支付9万元,同年11月8日前支付9万元,同年12月8日前支付5.5万元,2020年1月8日前支付5.5万元,同年2月8日前支付5.5万元,同年3月8日前支付5.5万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李大全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津分行账户6212583010038038; 二、若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国栋、苗成政未按照上述条款履行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李大全可申请执行剩余款项,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国栋、苗成政另行支付原告李大全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款清时止,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原告李大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604元,减半收取4802元,由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国栋、苗成政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李大全垫付,限被告景泰县泰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国栋、苗成政于2019年10月8日径付至原告李大全,本案预收诉讼费用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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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苗国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42377341665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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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上沙沃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