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松商初字第44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松执字第00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玉才借款9万元。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朱景文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3-12-31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