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2478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2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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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邹强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增鑫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87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792元,合计193560元,并以128768元为基数,以年息6%计息,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息,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元,由被告邹强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2-28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