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刑初173号
案号
(2019)豫01执1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郑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朱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四、被告人朱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五、被告人邵春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六、被告人赵江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七、扣押在案的假冒物品及车辆(豫A32MT0)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时间
2019-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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