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4民初11579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4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成英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李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成英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460元,由被告李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