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敏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5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初3371号 |
案号 |
(2019)浙1023执3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裴兴旺、裴敏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秋萍货款17524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4^~^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裴兴旺、裴敏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秋萍保全申请费1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裴兴旺、裴^~^敏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20-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