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敏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5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3民初3371号
案号
(2019)浙1023执3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裴兴旺、裴敏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秋萍货款17524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4^~^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裴兴旺、裴敏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秋萍保全申请费1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裴兴旺、裴^~^敏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时间
2020-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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