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敏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5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初5311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限被告裴显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裴大庆担保代偿款199978.6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4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裴敏珠对原告裴大庆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向被告裴显象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