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俊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993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广生、陈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先进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2%月利率扣除以物抵债的40000元借款利息支付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广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先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由被告魏广生、陈俊英、李广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时间
2019-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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