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俊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广生、陈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先进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2%月利率扣除以物抵债的40000元借款利息支付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广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先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0元,由被告魏广生、陈俊英、李广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