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431号 |
案号 |
(2017)辽0103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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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红在侯丽娟退赔人民币18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明庭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志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900元,由被告李志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