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01********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5民终167号 |
案号 |
(2016)内0502执1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徐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雷借款本金3962000.00元、利息1864520.00元,合计58265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8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徐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