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01********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5民终167号
案号
(2016)内0502执1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徐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雷借款本金3962000.00元、利息1864520.00元,合计58265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8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徐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时间
2017-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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